兴蓉视角 | 类案分析报告:《退休后入职的人能否享受劳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赋予劳动者的权利》

2023-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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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索目的:如劳动者达退休年龄后入职某公司发生工伤,
1. 劳动者与公司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2. 劳动者能否主张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检索平台:聚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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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索结果:
  1. 1.  
  2. 四川省高院观点一: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认定为劳务关系,没有请求因解除劳动合同而支付补偿费的权利基础。
   四川省高院观点二: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已经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金待遇的,应当认定为劳务关系。
    成都市中院观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双方已无建立劳动合同的法律依据,故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最低工资标准差额、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处罚金、拖欠工资及其他费用均应当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

  1. 2.
  2. 未检索到近三年四川省高院的观点。
  3. 成都市中院观点:工伤职工在达到退休年龄后不属于法定的建立劳动关系的适格主体,不符合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条件。

LAW
法 律 法 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注:该条款与202211日失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表述一致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18.用人单位招用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劳动者,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按劳务关系处理。



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四条   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保留劳动人事关系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五级、六级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以及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时,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待遇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之日起不再享受。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四十五条   以下人员可以参照本条例参加工伤保险,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一)已经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未依法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二)由学校统一组织、实习单位按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年满十六周岁的参加实习工作的在校学生;

(三)在毕业实习期间的医学生和在住院医师等规范化培训期间的医学在读研究生;

(四)参加住院医师等规范化培训的社会学员;

(五)其他可以参照本条例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





LAW
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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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院观点(一)
依据劳动者是否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判断


案例
杨xx、四川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案
案号
2021)川民申1065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审查明,杨xx受雇于xx物管公司工作时已年满62周岁,并已达到了法定的退休年龄,原审判决认定杨xxxx物管公司系劳务关系,并非劳动关系并无不当。因杨xxxx物管公司之间并无劳动关系,杨xx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后,xx物管公司应支付其12年基本工资及工资补偿费没有法律依据,原审判决不予支持系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亦并无不当。据此,杨xx张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的申请再审事由均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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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院观点(二):
依据劳动者是否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判断


案例
xxxx酒店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案
案号
2020)川民申3908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理由
xx申请再审称:xx酒店明知王xx在招用时已经超出法定退休年龄,仍然签订劳动合同,表明其与王xx之间建立的劳动关系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王xx入职后与xx酒店之间实际履行着劳动合同。
裁判要旨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王xxxx酒店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首先,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王xx系农村居民,195481日出生,于20171014日应聘到xx酒店餐饮部从事洗碗工作时已经年满63岁,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其次,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出具的《证明》载明:xx20143月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201412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后于20186月因死亡终止其参保关系。该《证明》亦证实了王xx在交通事故发生前已经开始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金待遇。据此,王xx与xx酒店的用工关系应当属于劳务关系。何xx关于王xxxx酒店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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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中院观点:
依据劳动者是否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判断


案例
xx、成都xx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1)01民终16928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按劳务关系处理,但并未说明未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仍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该条说明劳动者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是终止劳动合同原因之一,但并非用人单位一定要到劳动者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时才能终止劳动合同,亦规定“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属于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之规定,xx2013812日年满50周岁,刘xx自称其于20147月进入xx公司工作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此时双方已无建立劳动合同的法律依据,故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刘xx关于确认其与xx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上诉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

xx、四川省xx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金堂分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案

案号

2021)川01民终517

法院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本院认为,关于张xx与润xx公司是否建立劳动关系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第一条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之规定,结合一审认定的事实,张xx生于1959729日,20141月通过应聘的方式进入到润xx公司工作,当时xx的年龄为54周岁,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故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不能界定为劳动关系。虽上诉人列举了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人员因工伤亡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但上述相关规定并不适用本案情形,xx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最低工资标准差额、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处罚金、拖欠工资及其他费用均应当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故其主张均不能成立。

案例

xx、成都xx餐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案

案号

2020)川01民终631

法院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本院认为,徐xx进入南三集粹公司时,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的规定,徐xx已不具备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条件,徐xxxx公司处务工,双方系劳务关系。徐xx以劳动关系向xx公司主张权利,属于主体不适格的情形,一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仲裁的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经审查,确属主体不适格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规定,驳回徐xx起诉,并无不当。徐xx上诉主张与xx公司系劳动关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案例

xx、四川xx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案

案号

2020)川01民终13405

法院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就本案而言,因柯xx出生于1969414日,其在xx公司承建的项目工地务工之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与xx公司之间已无建立劳动合同的法律依据,故一审认定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案例

xx、成都xx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案

案号

2021)川01民终8134

法院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本案中,杜xx在与xx公司电视塔店签订《劳动合同书》时,已达到退休年龄,杜xxxx公司电视塔店建立的实为劳务关系,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关于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规定,成都市成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已以杜红梅申请入职前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作出成华劳人仲委不字(2020)第86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故根据上述规定,对于杜xx关于xx公司、xx公司电视塔店支付杜xx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5600元的请求,因主体不适格,应驳回起诉

案例

x、任xx等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案

案号

2021)川01民终17632

法院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首先,工伤认定与劳动关系的确认分属两个不同的法律事实认定范畴,即使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能够被认定为工伤,也不能就此认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依然可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其次,本案中,任x于20191115日已到法定退休年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之规定,任xxxx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191114日终止,自20191115日起,任xx已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其与xx公司之间已无建立劳动合同的法律依据,在此之后即使任xx仍在xx公司工作,双方之间也是建立的劳务合同关系。故一审认定双方在20181月至20191114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自20191115日起双方之间转为劳务关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任x、任xx、杨xx主张任明在20191115日至202081日期间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LAW
法 律 法 规


LAW
能否主张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未检索到近三年四川省高院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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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中院观点:
工伤职工在达到退休年龄后不属于法定的建立劳动关系的适格主体,
不符合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条件

案例

xx、四川xx环境卫生管理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二审民事案

案号

2021)川01民终18971

法院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本院认为,关于蔡xxxx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蔡xx20194月起在xx公司从事环卫工作,蔡xx出生于1963421日,故其进入xx公司工作时已年满50岁,即蔡xx自进入xx公司工作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的规定,双方劳动关系于达到退休年龄之日因法定事由而终止,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即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条件。本案中,蔡xx虽长期稳定的为xx公司提供劳动,但双方并不能建立劳动关系,只能形成劳务关系。一审对此认定正确,在双方无法形成劳动关系的前提下,蔡xx上诉请求解除与xx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xx公司是否应当向蔡xx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问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本案中,蔡xx请求xx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不符合上述条件。另外,从《工伤保险条例》设立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目的来看,乃是对工伤职工因工伤丧失或削弱劳动能力而影响就业的一种补偿,其必须以日后再就业为适用的前提条件,工伤职工在达到退休年龄后不属于法定的建立劳动关系的适格主体,无法再建立劳动关系,即不符合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条件。一审认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案例

xx、成都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郫县分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案

案号

2021)川01民终17113

法院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规定,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享受条件为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因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系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期满或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伤职工就因工受伤导致劳动能力减弱影响就业的补偿。本案中,王xxxx郫县分公司于201891日签订《劳务协议书》时,其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开始享受退休待遇),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者主体身份,与该公司之间不具有劳动关系,王xx要求xx郫县分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延迟退休仅属国家的倡导性意见,王xx认为其因工受伤导致其就业能力减弱应向其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上诉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案例

xx、成都xx保洁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案

案号

2021)川01民终17427

法院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xx主张应根据其受伤时的年龄来确定其是否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对此,本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修改决定的通知》(川府发[2011]28号)第二条第三项: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均明确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条件为劳动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蒋xx在遭受工伤后不足一个半月且尚未超过医疗期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其后申请确认劳动关系及认定工伤时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已不符合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条件,蒋xx上诉应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

xx、成都xx停车场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案

案号

2020)川01民终17867

法院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本院认为,关于xx公司应否支付张xx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问题。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张家志于201675日到xx公司上班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20181222日张xx在工作时因与第三人发生纠纷而受伤,其受伤被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其伤残被评定为八级。张xx要求xx公司支付其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之规定,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对工伤职工丧失劳动能力而影响就业的一种补偿,其支付条件为工伤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劳动合同期满或解除的前提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因张xx入职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双方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要件。张xx要求xx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缺乏法律依据,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判决xx公司不支付张xx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案例

xx、成都xx清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案

案号

2020)川01民终12926

法院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关于成都xx清洁公司是否应向徐xx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问题。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之规定,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适用于劳动合同期满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合同时,由用人单位支付。而本案中徐xx劳动合同期满时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参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保险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第十三条,“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含5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按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4年以上(含4年)不足5年的,按全额的80%支付;以此类推,每减少1年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全额的20%支付……”之规定。徐xx已经年满法定退休年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不应该再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故本院对徐xx的该项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案例

xx、四川xx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案

案号

2020)川01民终16519

法院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本院认为,关于一审法院未支持赵xx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否恰当的问题。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川府发[2011]28号《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决定的通知》第二条第三项规定:职工因工致残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案中,赵xxxx公司的劳动合同并未因期满或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终止,且赵xx已年满法定退休年龄,不符合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情形,因而,一审法院未支持赵xx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于法有据,并无不当。故对赵xx提出应支持其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

xx、成都市xx环卫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案

案号

2021)川01民终11332

法院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关于xx环卫公司应否向隆xx松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问题。因隆xx在发生本次工伤时已年满69周岁,早已届满退休年龄,其不存在再就业的问题,隆xx要求xx环卫公司向其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上诉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

杨xx、成都xx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案

案号

2021)川01民终1119

法院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对于杨xx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问题。杨xx主张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劳动关系终止或解除时,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对劳动者再就业的补助。杨廷素在主张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已不是用人单位应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范围,一审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杨xx的该项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

xxxx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案

案号

2021)川01民终1840

法院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关于xx公司是否应向钟xx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问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系针对工伤职工再次就业的工伤保险待遇,钟xx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故对于钟xx要求xx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

xx、成都市xx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案

案号

2021)川01民终6752

法院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虽在同一条款中规定,但其所补偿的内容不同,已达到退休年龄的职工因不存在再就业问题,所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不应支持。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系对工伤职工后续治疗的一次性补偿,不因以达到退休年龄就不予支付。一审法院认定xx公司不应支付朱xx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关于后续医疗费、营养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即是在劳动关系期满或终止后对于劳动者后续医疗费的一次性补助。本案中,xx公司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不再重复支持后续医疗费。朱xx主张的营养费并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对其相应的上诉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本报告由兴蓉实习律师鲁宁整理制作,转载需标明出处。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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