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摘要:经鉴定,被害人彭某左侧肺破裂,进行左侧肺破裂修补术治疗属重伤二级,左侧第9、10肋骨骨折属轻伤二级,左侧大量气血胸属轻伤二级,左侧胸壁裂创,经行左侧剖胸探查止血术治疗属轻伤二级。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上诉人陈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陈友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陈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有悔罪表现,予以从轻从宽处罚;本案被害人因餐费结算问题先动手殴打被告人,具有一定过错,对陈友可酌情从轻处罚;案发后上诉人亲友已代为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书面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裁判结果:上诉人陈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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