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宣传教育包含的内容一是要加强法律事务工作队伍职业道德教育,教育工作人员忠于事实和法律,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二是要对公民进行法制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制意识,我们致力于协助政府工作,组织、策划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四川兴蓉律师事务所提供的服务
1.加强行政执法人员法制培训;
2.定期开展法律服务,配合政府进行法制宣传;
3.为政府策划、组织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4.协助政府法制宣传的其它活动。
提供国家有关法律信息
就政府行政管理中的问题提出法律意见:政府在推进依法行政的过程中,客观上要求政府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循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我们的宗旨是及时为政府提供国家最新的法律信息,保证政府法律事务的正确、有效实施,提高政府依法行政能力。
四川兴蓉律师事务所提供的服务
1.为政府提供国家最新的法律信息;
2.对政府的政策、法规的合法性提出建议;
3.协助政府对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收集,汇编工作;
4.其它向政府提供法律信息的活动。
草拟/签订合同及谈判
受政府委托,参与政府招商引资、项目投资、政府采购等合同(协议)谈判和其他经济贸易谈判,草拟、修改、审查以政府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有关法律事务文件。
四川兴蓉律师事务所提供的服务
1代理政府参加招商引资、项目投资的谈判;
2.为政府拟定各项合同书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3.代理政府以政府名义签订合同;
4.代理政府进行各项民事行为。
代理参加民事纠纷事务
随着政府信息公开要求日显,政府在行政决策、履行社会公共职能和参与经济活动等过程中,涉及到的诉讼和非诉法律事务逐步增多,面临的涉法风险日渐增大。因此我们针对行政行为的性质、特征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建立健全政府法律事务风险防范机制。
四川兴蓉律师事务所提供的服务
1.代理政府参加各类民事、行政等诉讼;
2.协助政府机关的非诉执行;
3.为政府处理非诉民事、行政纠纷;
4.协助政府法制办的调解工作;
5.协助政府涉及诉讼和非诉其他方面的业务
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
为了减少行政决策的盲目性、随意性,避免因决策失误给经济、社会发展和公民带来不利影响,就要使政府的管理决策走向规范化和法制化。我们的目的就是要协助政府做好重大决策前的基础性工作,充分发挥政府法制部门在重大决策方面的合法性审查职能,形成“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政府法律事务风险防范机制,有效地提高行政决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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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政府提供行政咨询,拟定决策方案,协助中枢系统对决策方案进行评估;
2.为政府收集和加工处理各类行政信息,为决策中枢系统服务;
3.为政府决策的实施提供信息反馈,验证决策的正确与否及其程度,及时修正决策方向或弥补决策遗漏,从而避免重大决策失误;
4.其它有关政府决策行为的法律事务。
2020征地补偿行政诉讼怎么写
当我们对于政府的征地行为或者补偿措施有一些意见且双方不能很好的沟通时,我们一般可以进行行政诉讼或者提起诉讼。接下来就由法律快车的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2020征地补偿行政诉讼怎么写的详细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2020征地补偿行政诉讼怎么写
原 告:
住址:
第一被告:
住址:
第二被告: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政编码:
第三被告: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诉讼请求:
1、确认三被告签订的关于本市xxxx区xxxx路xxx弄xxx号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无效;
2、请求法院重新做出拆迁补偿安置;
3、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事实理由:
被告二、三于2003年取得原告居住地xxxx路xxxx弄xxx号所属地块的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许可号2003年xxx号),同期开始拆迁工作。
原告居住于xxx路xxxx弄xxx号底后的房屋(以下简称“动迁房屋”),由于历史原因xxx路xxxx弄xxx号底前、底后房屋只有一本房屋租赁证,但原告户口在动迁房屋底前,单独一个户口簿并作为户主,是该房屋动迁安置对象;被告一以及xxx(被告一的妻子)、xxxx(被告一的儿子)、xxxx(被告一的儿子)四口人共同在拆迁房屋内底后的户口本内。
xxxxx年xxx月xxx日动迁房屋被强行推到。原告于xxxxx年xxx月xxx日至该地块动迁项目组办公室交涉,要求动迁组出示动迁方案,说明对原告的安置情况,遭拒绝。原告多方维权无果,无奈于xxxxx年xxx月xxx日诉至xxxxx区人民法院后,通过法院调取了xxxxx区xxxxx路xxxxx弄xxx号底前、底后房屋的部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编号为:京安(xxxx)拆协字第xxx、xxx号】。通过该协议原告得知xxxx年xx月xx日被告一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与被告二、被告三共同签订本市xxxx区马当路xxx弄xx号底前、底后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且擅自将被告一的两个儿媳xxxxx(户口在xxxx区xxx路)、xxxx(户口在xxxx区xxx路)一并作为动迁安置人口在动迁房屋安置协议中进行安置。被告一在与被告二、三签订动迁房屋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后,一共获得3百余万元,而原告仅获得动迁款10余万元。由于3被告签订的安置协议侵害了原告依法享有安置房屋的权利,导致原告至今无房可住。
原告在无奈之下,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唯有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被告一与被告二、三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无效,并且要求拆迁人对原告重新安置。望法院支持原告诉请。
此 致
具状人:
年 月 日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的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2020征地补偿行政诉讼怎么写的相关内容。行政诉讼一般都是法律救济了,如果该行为还是不能解决问题,我们还可以诉至法院。如果你还有其他的问题,欢迎来法律快车咨询更专业的律师。
证据不足驳回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证据不足驳回的法律规定是根据民事或者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法律条文的规定,因为证据不足驳回的起诉当事人可以在证据充足之后仍然提起诉讼,并且依次来维护自己的相关的权益。那么证据不足驳回的法律规定是什么呢?接下来就有法律快车的小编为大家来解答。
一、证据不足驳回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因证据不足被驳回诉讼请求后,当事人所提供的新证据满足是在庭审结束后形成,且可以据此另行起诉的条件时,法院可以新立一个案件进行处理。根据《民诉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的规定: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当再审。为进一步明晰该项的含义,新颁布的《民诉法司法解释》中第三百八十七条和三百八十八条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据该两条的规定,对“新证据”做了具体的区分:一种是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存在,但是因客观原因于庭审后才发现(取得)的证据;另一种是在原审庭审结束后才形成,无法据此另行提起诉讼的证据。对于这两种证据,可视为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成立,亦即当事人可以据该新证据提起再审。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二、证据不足驳回的案例分析:
(一)基本案情
原判查明:被告人杨某1、朱某于2011年1月12日成立绵阳市珠扬化工有限公司。2017年2月,杨某1、朱某在绵阳市涪城区大包梁村1组租用邓某2的房屋作为电泳加工厂房,进行生产经营。朱某作为绵阳市珠扬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财务管理等事务;杨某1作为绵阳市珠扬化工有限公司总经理,负责生产技术工作;被告人何某作为绵阳市珠扬化工有限公司员工,协助杨某1管理生产。
2017年2月至4月期间,在无环保测评、无污水处理设备的情况下,绵阳市珠扬化工有限公司在电泳加工厂房生产加工产品,多次排污。厂房内建有一条小件处理流水线、一条大件处理流水线,小件处理流水线的每个处理桶的后面和底部设有排水管道,污水统一流入污水池,再通过电泵和铺设的管道抽排至厂房后山的干枯的堰塘内,另有部分污水溢出从墙脚流入厂房外的排水沟。大件处理流水线的每个处理桶后侧面和底部设有排水管道,污水管线穿墙将污水排入污水排放沟,再经废水排放口,进入厂外一沉积桶,水满后通过电泵和铺设的管道抽排至厂房后山的干枯的堰塘内或者自溢到旁边的田地。
绵阳市涪城区环境保护局查处绵阳市珠扬化工有限公司上述排污行为过程中,绵阳市环境监察执法大队确定采样点,绵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的工作人员张某3、谢辉于2017年4月11日,在朱某及见证人绵阳市涪城区城郊乡人民政府环保办主任纪某的见证下,用采样瓶分别在绵阳市珠扬化工有限公司废水排放口和厂外排水沟提取到7瓶该厂生产车间所排放的废水。绵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对前述所提取的废水中的PH值、化学需氧量、总磷、锌和镍进行了监测,并于2017年4月19日出具了113号监测报告。该监测报告由绵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的工作人员黄某、张某1、张某2、王某作出,其中锌的监测数据分析由张义烽协助黄某完成,采用的监测方法为电感耦合等离子发射光谱法。
2017年5月4日,绵阳市涪城区环境保护局将本案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审查处理,该局于同日对本案立案侦查。
另查明,2017年12月20日,绵阳市珠扬化工有限公司在绵阳市涪城区环境监察执法大队的现场监督下,将厂房后坑塘含锌土壤转运至江油红狮水泥厂进行了处理。
(二)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一、被告人杨某1无罪;二、被告人朱某无罪;三、被告人何某无罪。
宣判后,抗诉机关提出抗诉认为:1.根据《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款之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同时具体职能部门区环保局出具说明,根据绵阳市政府(2006)11号文件,案发地系三类水质,根据国家标准中的第4、1标准分级,排入GB3838三类水域执行一级标准;2.针对原始记录表的审签问题,绵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已出具说明是笔误,已对证据问题进行合理解释,并无程序错误;3.因绵阳市珠扬化工有限公司未设置专门的排污口,其将生产污水直接排放至厂房外排水沟渠,因而在排水沟取样具有合理性。同时经现场核实及走访,该排水沟系从山上到山下,主要作用是排雨水,有几户居民排生活废水,但并无含锌污水排入,排水沟采样具有合法合理性。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应当依法改判。
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机关的抗诉意见。
原审被告人杨某1认为,生产线有大小两条,大线没有污水排放,但大线产生的污水却检验出有锌,所以本案取样的小线检验结果过高不实,一审判决正确,系无罪。其辩护人认为,抗诉理由不成立,1.案发地是三类水质,抗诉机关混淆了水质与水域,不应适用水域标准;2.对于原始记录表的审签问题,审核人签字早于检测人员,检测结果缺少审核一环,仅以绵阳市环境检测中心站的笔误说明,不能澄清问题;3.本案污染物的采样依法应在排放口,而不是距离排放口四五十米远的存在多个污水汇集的地方采样。本案采样点系环保局工作人员指定的两个位置,而不是由有检测资质的专业人员确定。而本案的采样点有来自其他如生活用水、农业的污水(清洗剂、农药均含锌),不能保证样本未被污染。本案涉案企业生产线有两条线,一条大线、一条小线,大生产线未使用磷化液,其产生的废水应当没有锌成分,但对应的检测结果有锌,证明主要收集磷化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的小生产线所对应的取样存在被污染被加重的现象。4.证人黄某的证言,证实水质与水域有区别,且黄某没有合格上岗的检测资格。一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驳回抗诉。
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川07刑终303号刑事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三)裁判规则
一审通过庭审,本案争议焦点在于113号监测报告及113号监测报告的说明能否作为本案定案之依据。结合争议焦点,对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与证据予以确认,对于有争议的证据评析如下:
1、对于证据16、18-20,虽然部分视听资料光盘内容显示为空,但三被告人及杨某1的辩护人对绵阳市珠扬化工有限公司电泳加工厂在无环保测评和污水处理设备的情况下进行生产排污的事实并无异议,证据18-20三被告人的供述与证据17证人证言相互吻合,且本案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的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录像的情形,故本院对证据16、18-20予以确认。
2、对于证据10-12、14-15、21,从监测鉴定方法、适用标准、监测人员资质、审签程序和采样五个方面评析如下:
1、关于鉴定方法的问题。
证据10中的113号监测报告载明该监测报告是“根据委托方的要求,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等规定”进行监测,而前述HJT91-2002规范附表1第51项明确规定了水和污水中对锌的监测分析方法有6种:火焰原子吸收法、流动注射-在线富集火焰原子吸收法、双硫腙分光光度法、阳极溶出伏安法、示波极谱法、等离子发射光谱法。证据11《绵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关于“绵环监字(2017)第113号监测报告”监测方法的补充说明》载明前述等离子发射光谱法即为电感耦合等离子发射光谱法,故113号监测报告依据HJT91-2002规范适用电感耦合等离子发射光谱法进行监测并无不当,本院对证据11予以采信。
2、关于适用标准的问题。
证据10中的113号监测报告的说明系依照《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规定的一级排放标准认定本案锌超标11.3倍。《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规定排入GB3838Ⅲ类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和排入GB3097中二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本案所涉污水显然不属于排入海域的污水,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将水域功能分为五类,明确规定Ⅲ类水域“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道、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本案绵阳市珠扬化工有限公司污水排放地点显然亦不属于上述水域。
监测人员黄某当庭陈述水域和水质分类不同,且《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也单独对水质评价进行了规定,故水域功能区与水质评价应属不同概念。证据12依据绵府函(2016)11号文件认定绵阳市珠扬化工有限公司所在的大包梁村位于涪江石马至三江汇口段,水质管理目标为Ⅲ类,不违反文件规定,可以予以确认。但公诉机关以证据12说明大包梁村水质管理目标为Ⅲ类,并以此来证实本案所涉污水排放地点适用Ⅲ类水域,从而认定本案应适用一级排放标准,实际是混同了水域标准和水质标准,故本院认为本案适用一级排放标准不当。
3、关于监测人员资质的问题。
监测人员黄某持有的《四川省环境监测人员上岗合格证》的发证时间为2011年7月,且合格证的说明部分第3项载明“合格证有效期为五年,期满后持证人员进行复查换证”,黄某的合格证在2016年7月期满后未及时复查换证,并在2017年4月对本案所涉污水进行监测。但是黄某有关对水和废水中重金属锌进行监测的考核合格时间为2012年11月,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复函说明黄某对“水和废水:锌”进行监测的考核项目有效期截止时间为2017年11月,四川省环保厅作为四川省环境监测人员上岗合格证的发证机关,其有关部门所作的解释应当视为有权解释,故本院对于证据15予以采信,对监测人员黄某在从事本案监测工作时的监测资格予以认可。
4.关于原始记录表的审签问题。
监测人员黄某当庭证实原始记录报告出来后需经审批,但本案中《电感耦合等离子发射光谱法原始记录》载明的分析日期是2017年4月14日,而室主任宋某的签字日期却是2017年4月13日,审签日期早于分析日期,证据14系绵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出具,只能作为监测机构对其监测中的问题所作的解释,不具有证明力,故本院不予采信,并认为据以作出113号监测报告的原始记录存在程序错误。
5.关于采样的问题。
证据21中的询问笔录系被告人杨某1的辩护人对被告人朱某的询问笔录,朱某作为本案被告人之一,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该份询问笔录在形式上不具有合法性。关于采样的问题,应综合本案予以认定。证据21中的现场照片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
因绵阳市珠扬化工有限公司未设置专门的排污口,严格按照《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所要求的在排污口采样不具可操作性,但采样需保证具有合理性及唯一性。杨某1的辩护人提出本案排水沟中所采水样有其他污水汇入,且所采水样受到光照、沉降、蒸发、渗透、混合等因素的影响会导致监测数据升高,除采样人员张某3在庭审中陈述相关技术规范未要求考虑蒸发外,公诉机关并未就在排水沟采样具有合法合理性,能够排除有其他污水汇入的可能予以证明或解释说明,故认为本案采样存在重大瑕疵。
综上,对争议证据11、12、15以及证据21中的照片予以采信,对争议证据10、14以及21中的询问笔录不予采信。
原判认为,公诉机关用以证实绵阳市珠扬化工有限公司所排放的污水中锌的超标程度113号监测报告及113号监测报告的说明等证据,因存在采样重大瑕疵和适用标准错误等问题,不能作为本案定案之依据,不能证实本案的排污达到了刑法及司法解释规定的“严重污染环境”的程度,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1、朱某、何某犯污染环境罪的证据不足,不予支持。被告人杨某1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杨某1不构成污染环境罪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用以证实本案排放污水中锌的超标程度的绵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2017年第113号监测报告及说明等证据,因污水样本未严格按照《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所要求的在排污口采样,存在样品被污染的事实,且公诉机关未能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其送检材料的合法性,故不能作为本案定案的根据;公诉机关用以证实本案污水排入三级水域的《绵阳市涪城区环境保护局关于绵阳市珠扬化工有限公司所在水域功能区划的说明》等证据,与审理查明的本案绵阳市珠扬化工有限公司污水排放处不属于水域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故抗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1、朱某、何某犯污染环境罪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被告人杨某1及其辩护人、原审被告人朱某、何某提出不构成污染环境罪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鉴定结论属于什么证据
鉴定结论在证据类别中是属于言词证据,而鉴定结论大多数都是由司法鉴定机构中的专业鉴定人员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来作出的结论,是具有较强的证明力的。那么今天就跟法律快车小编一起来看看鉴定结论属于什么证据以及相关问题的解答是怎样的吧!
一、鉴定结论属于什么证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纠纷的证据有八种,分别是:(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故鉴定意见系证据的一种。在医疗纠纷案件中,主要涉及到两种鉴定,一种是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包括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伤残等级评定、后期医疗费用评估、尸体解剖鉴定等;一种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医学会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进行鉴定。
鉴定意见不同于证人证言等人证,因为鉴定人没有直接或间接感知案件情况,鉴定结论是表述判断意见而不是陈述事实情况,证据的产生所依据的是科学技术方法而不是对有关情况的回忆。
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效是多久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也就是说如果是现在申请鉴定,医学会正式受理后60日内应该拿到鉴定书。
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用是多少
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应当按规定缴纳鉴定费。若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预先缴纳鉴定费。卫生行政部门移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当事人预先缴纳鉴定费。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当事人支付。
重新鉴定时不得收取鉴定费。
具体的收费标准是,参加鉴定的医学专家在7人以上(含7人)的,按首次(市级)鉴定2200元/例次,(省级)鉴定3200元/例次收取;专家在7人以下的,按首次(市级)鉴定1700元/例次,(省级)鉴定2200元/例次。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在收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受理通知书后,如遇以下三种情况应按要求缴纳鉴定费: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鉴定的,由双方协商缴纳预缴费;卫生行政部门移交进行的鉴定,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当事人缴纳预缴费;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由医疗机构支付鉴定费,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争议处理的申请人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