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律事务

2021-06-24


海商海事法律事务


四川兴蓉律师事务所拥有专门处理海商、海事案件的专业律师,他们不但精通于海商、海事法律,每年处理大量的相关案件,而且拥有海上运输行业背景,深刻了解国际、国内航运业,特别是货物运输业的现状及其运作模式和规律。

与特殊而又复杂的海商、海事案件密切相关的国际贸易纠纷,航空、公路货物运输纠纷,也是本所律师擅长的业务领域。

四川兴蓉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多家位于国内、国外的进/出口商、货代公司、航运企业、船务代理公司、保险公司处理过大量的上述类型之纠纷、诉讼案件,同时担任多家内/外贸企业、货代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获得了客户的高度评价。


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律事务


四川兴蓉律师事务所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师团队有长期从事国外法律服务的律师,与国际合作伙伴的无缝对接更加能够满足客户在全球的反垄断法需求。本所所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师团队对争议解决领域有丰富经验和深入理解,能为客户提供优质的反垄断和和反不正当竞争争议解决服务。

随着我国竞争执法力度不断加强,众多企业在面对调查时往往缺乏足够的应对经验,以至于在调查人员上门时不知所措、手忙脚乱,甚至做出过激反应,导致严重后果。四川兴蓉律师事务所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师团队能够协助企业合理应对,在确保履行法定的配合义务的情况下,有理有据地进行依法抗辩,在积极配合调查、提供相关材料及证据的同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国际工程法律事务


在国际工程承包、融资、项目转让、诉讼法律领域,四川兴蓉律师事务所涌现出一批专业律师,为客户提供区域性、全球性房地产开发或工程承包与转让提供全周期,充分的法律服务,并以本国相关领域法律为背景不断开拓国际市场为客户提供最完善的咨询建议和法律策划。


WTO和反倾销


四川兴蓉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仅了解各国贸易救济法律,而且熟悉中国的财务和会计制度。本所律师能够为国际贸易争端提供高质量法律服务,并不断积极进取开拓新领域,发挥创造性才能在贸易融资、提货担保,商品检验、外汇、海关事务,技术贸易事务,产品、服务及技术进出口管制事务中取得瞩目成绩。本所律师以其在这些项目纠纷解决中表现出的专业与态度,有效地维护了客户的权益,赢得广泛赞誉。


国际投资法律事务


四川兴蓉律师事务所为国际客户在中国设立如合资企业、独资企业或者办事处等提供法律咨询。协助他们解决在项目发展和日常经营中产生的各种商业及运营需求,帮助他们理解中国法律、避免投资风险并实现投资目标,并获得了客户的广泛赞誉。

四川兴蓉律师事务所服务范围

各类外商投资法律实体的组建和设立

投资结构策划和法律审慎调查

为外商投资企业运营提供持续法律服务

就政府审批与登记提供咨询

公司日常日常经营合规性审查和监督

外汇事宜

公司重组、解散和清算

私募股权投资


国际知识产权IP


知识产权业务是四川兴蓉律师事务所主要业务之一,本所知识产权律师团队有着丰富的国内外知识产权案件执业经验,很多律师同时具有律师和专利代理人、商标代理人等多种职业认证资格,多年的知识产权法律实践经验积累与专业技术知识的完美结合,能够为客户提供专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方案,具体的知识产权业务包括专利、商标、反不正当竞争、网站域名、恶意注册,著作权等诸多领域。


国际贸易法律服务


在国际贸易领域,四川兴蓉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国际货物贸易、加工贸易、服务贸易的各类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件的审查、起草、谈判;
2、国际货物贸易、加工贸易、服务贸易的合同风险防范和处理;
3、国际支付、国际产品责任等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意见;
4、国际货物运输、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法律服务;
5、海事合同法律服务,包括船舶租用合同、海上运输合同、海上保险合同的法律咨询和纠纷处理;提出具体无单放货、倒签和预借提单事宜的法律意见; 货物运输代理费和垫付费用的追偿等。
6、船舶或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的所有权、优先权争议的法律服务; 海事行政诉讼和海事执行案件的代理。
7、船舶融资、建造及买卖
8、海关、商检、保税区法律事务及其他进出口事务,包括海关归类和估价、原产地规则、进出口许可、保税区和加工贸易等方面的法律咨询服务。
9、代理各类海事侵权案件,包括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共同海损纠纷、海事请求保全、海事强制令的申请和执行、船舶优先权催告程序的申请、有关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案件和处理、货损事故的调查取证、核赔。
10、代理其他各类国际贸易合同的仲裁、诉讼


境外并购法律事务


在并购项目中,四川兴蓉律师事务所擅长为客户在境外变动而复杂的法律和投资环境下解决问题,促成并购交易。特别是在一些标的巨大、项目复杂的并购项目中,四川兴蓉律师事务所在这方面积累了丰富的业务经验,能就各个具体项目可能遇到的专业问题提出最优方案对策,最大限度地维护客户的权益。


合同违约救济方法有哪些


日常生活中,之所以要签订合同,就是要保障双方的权利。如果一方违约那么就应该给与赔偿。但是也有无意违约的情况,是不是可以救济呢?想必很多人想要了解,合同违约救济方法有哪些?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一下。

无论违约的性质如何,受害方均有权依照合同及《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采取合理的救济措施,以维护自身的权益。这些违约救济措施中,有的仅限于买方或卖方采用,有的则是买卖双方当事人均可采用的,其中包括损害赔偿、实际履行、宣告解除合同、承担利息以及预期违约条件下的中止履行合同五种。

由于根本违约已经使守约方实际上剥夺了另一方当事人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因此,笔者认为一方根本违约后,实际履行或中止履行对于守约方已毫无意义,所以守约方可采取的救济措施有损害赔偿、宣告解除合同、承担利息等。

合同违约救济方法一: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是公约规定的一种主要的违约救济方式。《销售合同公约》第74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应负责的损害赔偿额,应与另一方当事人因他违反合同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赔偿损失的范围,一般包括财产的毁损,减少和为减少或消除损失所支出的费用,以及合同履行后可能获得的利益。土地。但这种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依照他当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预料到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

合同违约救济方法二: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是违约救济方式中最严厉的救济方式,它将对合同双方当事人产生一系列重大影响。当对方当事人根本违约后,守约方可以宣告解除合同。《销售合同公约》第26条规定,宣告合同无效的声明,必须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通知,才开始有效。

合同违约救济方法三:承担利息

根据《销售合同公约》第78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没有支付价款或其他拖欠的金额,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对这些款项收取利息,而且不妨碍其获得损害赔偿的权利。


如何解决国际贸易诉讼


核心提示:如何解决国际贸易诉讼?首先要确定哪国法院有管辖权,各国也根据属地管辖和属人管辖来确定。诉讼案件和管辖国之间的联系因素有哪些?协议管辖又是怎样?法律快车就上述问题在下文为您一一讲解。

在国际贸易中,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后,若通过友好协商不能解决,而合同中又没有订立仲裁条款,则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要求通过司法诉讼来解决他们之间的争议。这就是涉外民事诉讼。


国际贸易诉讼


在国际贸易中,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后,若通过友好协商不能解决,而合同中又没有订立仲裁条款,则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要求通过司法诉讼来解决他们之间的争议。这就是涉外民事诉讼。其特点是:诉讼所涉及的一方当事人是外国人、争议发生在外国或者诉讼所涉及的财产座落在外国或者属外国人所有。

在涉外民事诉讼中,一国法院必须首先确定它对案件是否有管辖权,然后才能决定是否受理该案。所以,在涉及国际贸易的诉讼中,确定哪一个国家的法院有管辖权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各国法律为了确定司法管辖权都规定了一些原则和标准。大多数国家都是根据属地管辖和属人管辖这两个标准来确定法院的管辖权。凡根据人或者事物的所在地或诉讼原因发生地来行使管辖权的就是主张属地管辖;凡根据当事人的国籍归属来行使管辖权的就是主张属人管辖。因此,在涉外民事案件中,若在诉讼的当事人或其财产、诉讼的标的物、产生争议的法律关系或法律事实中有其中的一项是在某国境内或者是发生在该国境内,或者当事人一方具有该国国籍,该国就可能据此认为它对该案有管辖权。以上情形称为诉讼案件和管辖国之间的联系因素。具体来说,这些联系因素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种:

(1) 当事人(通常是被告)居住或置身于管辖国;

(2) 当事人双方或一方的国籍国隶属于管辖国;

(3) 被告有财产在管辖国;

(4) 诉讼原因发生在管辖国;

(5) 诉讼标的物在管辖国;

(6) 当事人以协议明示同意或默示同意接受管辖国的管辖。

以上这些联系因素,都是各国通常用以确定其对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的法律依据。只要有上述情况之一,该国就可以主张它对该案有管辖权。

按照大多数国家的法律或审判实践,在民事诉讼中,一般都认为被告住所地国家的法院有管辖权,而原告在诉讼时,应当向被告所在地国家的法院起诉,这就是所谓的"原告就被告"原则。当然,这只是一个普遍的原则,在实践中还有例外,原告所在地的法院也有管辖权。

另外,有时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的法院对某一案件存在管辖权的冲突时,当事人双方可以以协议管辖来解决此类冲突。所谓"协议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在争议发生之后,用协议的方式来确定一个国家的法院来管辖。协议管辖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各国一般都承认协议管辖的效力。当然,各国对协议管辖还有一些限制。


国际贸易仲裁地点是如何规定的


国家与国家之间发生商品交易,不可能保证百分百无争议的,当出现纠纷时,国际上采用的一般就是选择第三个国家来进行裁决。第三方国家的所做出的决定两国都要服从。那么,国际贸易仲裁地点是如何规定的呢?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一下。

一、国际贸易仲裁地点是如何规定的

我国进出口贸易合同中的仲裁地点,视贸易对象和情况的不同,一般采用下述三种规定方法之一。

1、力争规定在我国仲裁。

2、可以规定在被告所在国仲裁。

3、规定在双方认同的第三者国仲裁。

二、国际贸易如何选择仲裁机构

在国际贸易中,一般确定合作的话,双方就会按照合作的细则签订国际贸易合同。在签订合同的时候,除了确定货物的数量、款项以及违约责任,还有就是仲裁机构。但要是双方都来自不同的国家,那么确定仲裁机构的时候就会变得没办法统一。

约定仲裁条款的,确定在哪个国家仲裁,一般就适用该国的仲裁法律。

在国际贸易合同中,按规定,因此产生的一切纠纷,首先是要尽可能通过双方谈判解决。如果说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现在就可以提交被告国对外贸易仲裁机关审理,目前,我国对外贸易仲裁为中国对外贸易促进委员会。

不过,要是在签合同的时候,想要确定仲裁机构的,国际贸易过程中就需要供需双方提前约定仲裁地点,在协商的时候通常会约定买方所在地或注册地。

还要注意地是,仲裁机构首先按照各种国际惯例和协定作为一级仲裁标准,不同的国家针对不同行业和产品各有各国的不同标准,所以可以先看看贸易双方所在国对于本国贸易商的“有效”保护规则,然后在做决定。

三、仲裁的原因

1、仲裁的优势

商事纠纷的解决方式一般有四种,即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其中,仲裁已成为解决这种争议普遍采用的方式。

仲裁的优势在于其程序简便、结案较快、费用开支较少,能独立、公正和迅速地解决争议,给予当事人以充分的自治权。它还具有灵活性、保密性、终局性和裁决易于得到执行等优点,从而为越来越多的当事人选择并采用。

2、我国的规定

我国《合同法》第129条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一章第4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在国际上的一些习惯做法和一些国家的法律规定,也都要求采取仲裁解决争议的,当事人双方必须订有仲裁协议。

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争议仲裁规则》第二条的规定,贸仲委受理金融争议的范围是:当事人之间因金融交易发生的或与此有关的争议均可以提交贸仲委仲裁。规则所指金融交易,是指金融机构之间以及金融机构与其他法人和自然人之间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外汇市场、黄金市场和保险市场上所发生的本外币资金融通、本外币各项金融工具和单据的转让、买卖等金融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交易:1、贷款;2、存单;3、担保;4、信用证;5、票据;6、基金交易和基金托管;7、债券;8、托收和外汇汇款;9、保理;10、银行间的偿付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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